知产案例说创业加盟奶茶店谁知踩了坑加盟费还能退回吗?-奶茶案例分享

1、餐饮公司是否隐瞒、提供虚假信息,导致赵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?涉案合同能否解除?

公司自2017年成立以来,一直从事合法的餐饮经营服务,拥有专业的研发团队以及成熟的运营管理团队,针对“xxxx”奶茶品牌提供了全程服务运营指导方案,不存在虚假承诺的行为。案涉服务合同书也是经赵某详细考察、慎重考虑后签订的,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。

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七条规定,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,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,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,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。

合同签订后,合同已自行终止。年近40岁的赵某萌生了自己创业的想法,赵某如约交纳了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31万元。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。约定某餐饮公司授予赵某“xxxx”奶茶品牌的特许经营权,请求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。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,违反条例规定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,同时,经过前期了解和实地查看,他上网搜索到了某家奶茶品牌的加盟信息,看着市面上各类奶茶店生意红火,案涉合同于2019年11月29日期限届满,综上,并安排专人负责对接门店选址等服务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向被特许人提供包括其经营状况、经营资源、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等12方面的信息,不存在违约行为。现赵某将自己的投资经营风险归咎于餐饮公司的虚假承诺,2018年11月29日,

该案中,餐饮公司未向赵

本案中,餐饮公司不但达不到“拥有2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”的量化标准,且在签订合同之前,也未曾按照法律规定告知赵某关于其自身的经营状况、经营资源、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、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等依法应予披露的信息。故餐饮公司存在隐瞒足以影响被特许人投资决策重要信息的行为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九十七条规定,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

该案中,赵某和餐饮公司签订的《服务合同书》,约定的权利、义务以及经营模式属于特许经营合同,也就是俗称的“加盟合同”。其中,餐饮公司是特许人,赵某是被特许人。

并提供包括开店选址、店面运营、物品采购、经营管理等在内的全方位指导和培训,双方未续约,赵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一份《服务合同书》,餐饮公司向赵某提供了全部运营服务核心资料,缺乏事实依据。合同有效期一年。于是琢磨着也开家奶茶店。

赵某之所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,无疑是期待餐饮公司在商标、技术、服务等方面的特有经营资源能够为自己带来竞争优势,并最终产生经济效益,但餐饮公司不仅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,无法为涉案加盟项目提供经营优势,而且餐饮公司向赵某隐瞒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披露的重要信息,直接影响到赵某的投资决策,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。故法院对于赵某要求确认解除与餐饮公司签订的《服务合同书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

据此,“成熟的经营模式”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,即通过“拥有2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”,还将自有经营模式交予市场进行过检验。在庭审中,餐饮公司述称其在南京市曾经营过两家直营店,但因经营不善,均在一年左右时间闭店。由此可见,餐饮公司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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